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职工可以要求赔偿吗?控股股东终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是利好还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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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有上市公司丧失控股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职工可以要求赔偿吗?
  2. 控股股东终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是利好还是利空?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职工可以要求赔偿吗?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规定,转让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才必须按照进行职工安置。如果只有一部分国有股权转让,并且国有股不丧失控股地位的,无论股权怎样变更,都可以不安排职工安置。因为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只是股权比例或股东身份发生了变化,公司依然存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实践中,我们也遇到央企作为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时,职工既要拿到身份转换补偿金同时又要继续保留工作的各种要求,试图阻止国有控股企业不要退出,认为一旦民营企业介入职工的利益没有保障,几次职代会也无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其实,这是职工对于特别负责任的中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误解或者要挟,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如果职代会对于合法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办法是:A: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或B: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或C、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职工可以要求赔偿吗?控股股东终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是利好还是利空? -第1张图片-金融直通车

控股股东终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是利好还是利空?

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管理层推出可交换公司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大小非问题,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的方式来减缓大小非减持带给市场的冲击。实际上,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发行的试行规定,从出台之前的公开征求意见时起,就不被市场看好。

因为从减缓大小非减持带给市场冲击的角度来看,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根本就没有这个功效。大小非的减持是从股市里抽资。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同样也是从股市抽资,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而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说,发行可交换公司债融资显然不如套现大非更直接。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职工可以要求赔偿吗?控股股东终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是利好还是利空? -第2张图片-金融直通车

既然大非可以选择二级市场减持及大宗交易减持,没必要多费周折来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既要支付各种发行费用,同时还要支付债券的利息。更何况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还对发行人设置了不低的发行门槛,大股东远不如直接减持了事。这也正是《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出台8个多月一直受到上市公司大股东所冷落的原因。

不过,xxx决定发行7亿元以丽珠集团股票做交换的可交换债的做法,无疑拓展了市场对可交换公司债发行的进一步认识。同时也赋予了可交换公司债发行以新的功能。它充分体现了作为丽珠集团大股东的xxx的聪明才智,也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因为有了可交换公司债的发行而变得游刃有余。

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之分。作为绝对控股的大股东来说,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减持解禁的大非股份,当然不会影响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但对于相对控股股东来说,除非有意退出控股股东之列,否则大量减持大非股份,就有失去控股权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就是发行可交换公司债了。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职工可以要求赔偿吗?控股股东终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是利好还是利空? -第3张图片-金融直通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有上市公司丧失控股权怎么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标签: 套现 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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